2013/10/31

有關4G頻譜分配以及行動上網吃到飽的議題

立法院公報 第 101卷 第 75期 委員會紀錄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口頭糾正,文字不需要留下。「顯示 NCC 怠忽職守,應將每個月六百元上限調降為四百元。」這段文字請予刪除;還有最後「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可以改成:「並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因為用書面報告可能有完整的資料。
主席:本案照 NCC 所提修正文字通過。
繼續處理決議 29。
石主任委員世豪:本案沒有問題,可以照案通過。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在場人員:主委,有關決議 25,是兩個議題,一個是陳元玲的辭職問題,還有一個是美國籍的問題,這要怎麼處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個案子,我們兩個部分都送書面。
主席:好。
報告委員會,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由議事人員整理做為決議,列入紀錄。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委員會:一、委員葉宜津、劉櫂豪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二、委員
李鴻鈞、潘維剛、徐耀昌、楊瓊瓔所提書面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葉委員宜津書面意見:
一、行動寬頻吃到飽政策之檢討
請問主委,最早提出行動上網不應採吃到飽費率的是誰你知道嗎?是本席。本席早在上一屆
委員會就提出質詢,要求 NCC 去檢討目前業者採取的費率問題。結果問過就算了,NCC 也沒有給本席任何書面回覆。結果現在又是因為張善政拋出議題,才又引起 NCC 的注意。到底誰才是電信事業的主管機關? 雖然你們現在的說法和我的說法一樣,但是理由不一樣,你們認為不應採吃到飽費率的理由是什麼? 你們是認為因為網路塞車,所以要大家有所節制,所以才認為不應採吃到飽的費率。但是我的理由剛好相反,現在的吃到飽費率,其實消費者哪一個有吃飽過,不僅沒有吃飽,光等上菜的時間就餓死了。結果消費者付了吃到飽的費率,還餓得要死,等於是被業者剝削,所以才應該採取分級費率。
就好像你到吃到飽餐廳,結果餐廳久久才補一次菜,大家只好搶食,而且搶完就沒有了,只好繼續等,最後結帳時,消費者反應只吃到一小盤菜,業者卻還跟消費者收吃到飽的錢,那當然是搶錢行為。現在的 3G 行動上網,因為沒有辦法計算集縮比,業者根本也不考慮自己的頻寬建設密度,明明庫存的菜只夠 10 個人吃,但卻就無限制的賣給消費者,號稱吃到飽,但是仔細去看消費者的流量,根本是被業者坑了,所以我才反對採吃到飽的費率,結果你們現在反過來認為是消費者太常掛網才導致塞車。請問主委,你有沒有使用智慧型手機上網?你用手機上網什麼時候有正常速度連線過,開一張圖片什麼時候沒有等待過?這是因為太多人使用造成的 lag 嗎?根本不是,而是業者提供的流量根本太少,不管什麼時候行動上網都是那樣的慢,那就不是太多人使用的問題,根本是業者超賣或提供流量不足。

二、4G執照拍賣問題
請問主委,你們明年要釋出的行動寬頻業務,也就是通稱的 4G,總頻寬是多少?預計拍賣收入是多少?總頻寬上、下行各 135Mhz,合計是 270Mhz。那請問你們 3G 執照拍賣時總頻寬是多少,拍賣收入是多少?3G 拍賣的總頻寬是上、下行各 75,合計 150,再加上 TDD 的 20,也不過 170Mhz,在 91 年就賣了 489 億,結果現在 4G 要拍賣的頻寬整整多了 100Mhz,而且 4G 的頻譜位置又比 3G 的頻譜好很多,再加上現在的行動寬頻上網遠較 91 年的需求更大,光照比例 4G 的頻寬至少就應該值 777 億,和你們的歲入整整差了 477 億,請問這些差額跑到哪裏去了?主委讓我來告訴你這些錢跑到哪裏去好不好?跑到財團業者的口袋裏了。那我來告訴你為什麼。首先就是 4G 頻譜的分配問題,交通部除了從國防部收回的 700Mh 頻譜外,就是規劃收回今年和明年到期 2G 執照的 800Mhz 和 1800Mhz。目前的 2G 頻譜就是電信三雄,中華、遠傳、台哥大在使用,本來今年、明年到期後,就可收回轉做 4G 頻譜拍賣,但是 NCC 現在卻以照顧 2G使用者為理由,打算延長 2G 執照到 106 年 6 月。結果卻要還在 2G 有效期間內去拍賣這個區段的 4G 頻譜,那請問在現有頻段還有人在繼續使用的情況下,誰會去標 4G 的頻譜?就算在明年底標到了,也要等到 106 年 6 月以後才可以使用,沒有業者會去做這種生意。所以就只有現有的2G 業者才可能去標這個區段的 4G 頻譜,這不是圖利現有的電信三雄是什麼?而且在沒有對手競爭下,現有的電信三雄可以用低廉的價格去得標,圖利了財團卻減少了國庫收入。

第二,我們又看到 NCC 的發言人魏學文說 102 年底釋出的行動寬頻業務執照將採技術中立原則,取得執照後,業者可自由使用 2G、3G、4G 任一行動寬頻技術。這樣的說法,也就是明年
底釋出的 4G 執照,可以不用來做 4G 的建設,而是要拿來繼續做 2G 或者 3G 都無所謂。業者拿
到頻段後,不把投資放在 4G 的網路建設,繼續大賺本小利大的 2G、3G 的利益,這樣等於把屬
全民資產的頻率奉送給財團去大賺特賺。
第三就是頻譜拍賣的單位,4G 的 LTE 技術如果要達到 100M 的速度,頻寬至少要到 20Mhz 才
足夠,否則的話表現可能比 3G 技術還差。但是 NCC 卻規劃用 5Mhz 的單位做為拍賣基礎,經
過本席上次質詢反應,你們說至少要買二個單位,那也不過是 10Mhz。這樣的拍賣方式,除了
頻譜可能破碎外,最大的問題是那樣的 4G 建設卻比 3G 的速率還要慢。你們為什麼要做這樣的
規劃?
一個是前面說的要圖利現有的 2G 業者,因為現有的 2G 業者除了中華電信有 25Mhz 的頻寬外
,其餘就大約是在 5Mhz 和 10Mhz,所以才用這麼小的單位當做競標基礎。
第二個理由,就是故意要讓 4G 的建設成果不能比 3G 好太多,否則 3G 業者的投資都還沒回
本,大家就去改用 4G,3G 的投資等於是賠本了。難怪你們現在都已經在打預防針說 4G 上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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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1卷 第 75期 委員會紀錄
仍吃到飽,一樣會塞車,但其實原因不是吃到飽費率,而是你們的拍賣單位設計就是不要讓 4G
跑太快。一方面可以讓業者的 3G可以回本,一方面又可延緩 4G建設投資支出。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NCC 在規劃 4G 執照根本沒有把提升行動寬頻建設的目標放在首要
,反而處處以財團利益為基礎考量,所以我們要求 2G 執照到期即清空收回不得延長,NCC 拍
賣 4G頻譜的單位不得小於 20Mhz,釋出的頻段,業者只能做 4G以上的行動寬頻建設之用。
劉委員櫂豪書面意見:
原住民族電視台經營執照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屆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基於
主管機關之權責於今年 4 月份申請原住民族電視台經營執照,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
會於 6 月份又申請原住民族電視台經營執照之展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因此遲遲無法核定原
住民族電視台執照之歸屬。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
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
介與機構。前項基金會之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
會設置條例第 4 條規定:「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
普及服務。…前項第 1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
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顯然原住民族電視台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財團法人原
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之規定設立,主管機關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該
基金會倘未同意將原住民族電視台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則財團法人公共
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即喪失繼續經營之依據。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依原住民族基本法
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之規定核發原住民族電視台之經營執照,以保障原
住民族之傳播及媒體近用權。
李委員鴻鈞書面意見:
1.根據 NCC 預算書的歲入編列,明年 4G 將釋照,預計這項公開拍賣行動寬頻業務執照的特
許費可以讓國庫收入 300 億元,請問主委,在民國 91 年拍賣 3G 執照時,金額都已經高達 488
億 9 千 9 百萬元,怎麼會在拍賣 4G 時僅預計才會收入 300 億元,這樣的歲入編列顯然太低也不
合常理。還有因為金額過高,是否得標之後,行動通信業者就需要一次繳付完畢?有沒有分期付
款?如果可以分期的話,是否歲入預算要標明分幾個年度來收這筆特許費?本席認為這種東西都
要講清楚,才能符合預算法的相關規定。事實上,標價訂太低,會讓國庫減少收入,不過標價太
高的話,是否造成業者成本過重,到最後成本轉嫁消費者?本席認為主委在 4G 執照拍賣時,這
些都要列入考量甚至要把配套措施做好,其實扁政府時代,在 4G 技術還沒確定主流的情況之下
,就推動 WIMAX,並在民國 96 年開放六張執照,後來美國 INTEL 公司退出這項市場之後,台
灣這些得標的廠商就像孤兒一樣,不僅設備採購越來越不容易,然後不成熟的技術無法吸引足夠
的用戶,台灣有 2,100 萬戶的 3G 用戶,然而使用 WIMAX 的僅有 13 萬戶,偏偏現在要釋照時
,僅僅釋出 700MHz(兆赫)、900MHz 和 1,800MHz 等 3 個頻段,其實 WIMAX 所使用的
2,600MHz 頻段,反而才是國際電信聯盟所公布的 4G 使用頻段,請問主委,過去錯誤的釋照不
僅造成了廠商的損失,過少的用戶更是造成頻段這種公共財的浪費,未來 4G 釋照時,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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