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27

中華電信對於通傳會通過電信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表示反對

中華電信對於通傳會通過電信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表示反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於昨(25)日第49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電信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增訂多條針對性的「中華電信條款」,包括:授權通傳會得要求中華電信採行功能分離或其他必要措施、要求中華電信將管道資訊提供其他業者查詢、以及授權通傳會得逕行核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服務資費等條文,除侵害業者經營權利,更將對國家寬頻基礎建設、國家競爭力的提升及國家安全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中華電信對於此次通傳會通過之電信法修正草案表示反對,並提出說明如下:

全球已進入寬頻網路競賽的新紀元,歐美日韓等國均積極提出寬頻建設計畫,期望透過寬頻建設帶動經濟成長,進而提昇國家競爭力。中華電信本於國家寬頻建設之迫切需求,每年均投入新台幣數百億元,加速建設寬頻網路並提昇網路品質,依據FTTH Council評比顯示,我國光纖到府普及率排名高居世界前五名,足見我國寬頻在本公司持續建置下,已有一定成效,但面對各國以國家力量加速推動寬頻建設,我國如不加緊建設,國家競爭力很快就會落後他國。

寬頻建設需要投資龐大資金,投資風險極高,國內其他固網業者基於營利考量,投入意願不高,使本公司成為我國寬頻建設的主要力量。通傳會並未究責於其他固網業者之建設義務,卻將固網未能有效競爭之責任一概歸咎於本公司,有違公平行政原則。

以草案第25條為例,條文規定「修法施行日起一定期間內,固定通信網路業務市場仍未能達成相當程度之有效競爭狀況,主管機關得採行命固定通信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為業務功能分離或其他得促進實質有效競爭之必要措施」。

對此條文,學者專家在通傳會於518日召開之公聽會上,均質疑本條文引述相當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全委諸通傳會自行認定,乃行政擴權;且本條文未經法規影響評估,確認正向經濟效益會大於負向經濟效益,即貿然制定,政策風險由誰承擔?而本公司也多次表示,業務功能分離只有極少數國家採行,結果造成電路價格上漲及國家寬頻建設落後等負面效應,實不宜貿然引進。

另外,草案第45條要求本公司將電信管道、人孔、手孔位置開放供電信業者及廣電業者查詢,勢必會對國安造成嚴重影響。而本公司也曾多次反應,上述資訊涉及國家安全,不宜向民間公司揭露,否則如輾轉為有心破壞或濫用人士取得,將嚴重威脅國家與社會安全。

本次電信法修正,針對積極投入國家寬頻建設的中華電信增訂多條「中華電信條款」,卻無視其他業者的不建設,明顯偏重照顧競爭業者利益,嚴重輕忽國家競爭力及國家安全問題,實應重新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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