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手遭罰 中華電:終還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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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今天裁罰20家有線電視公司,原因是製發「別被MOD騙了」等不當廣告,對此,中華電信表示,「終還清白」。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表示,20家有線電視公司,包含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製發「別被MOD騙了」、「三立、八大、中天、TVBS、東森、緯來攏看嘸」、「啥米!不想看還要繳違約金1800元」等不當比較廣告,其中,台固與凱擘都遭罰新台幣50萬元罰鍰。 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總經理涂元光表示,對手早就出現不當攻擊廣告,事隔一年後,公平會終於還中華電清白,而中華電信不會採取負面攻擊的廣告。 涂元光點出,市面上有些業者的廣告「遮遮掩掩」,主打寬頻方案送數位台,看起來很便宜,原因是沒有把有線電視費用加上去,容易誤導民眾。 公平會表示,台固及凱擘等20家有線電視公司不當比較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3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認為,被處分公司就「三立、八大、中天、TVBS、東森、緯來」等頻道及部分節目內容為比較項目,以彰顯其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被比較對象中華電信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的比較結果,使中華電信有喪失交易機會之虞,已違反效能競爭的原則,顯有違公平競爭的商業倫理。 此外,涂元光表示,根據主管機關統計,全台有線電視總數呈現遞減,中華電MOD則微幅成長,未來將以更多的新方案組合、新的電影內容等,吸引客戶提升每戶平均貢獻金額(ARPU)。 |
不當廣告 凱擎、台固罰380萬
【潘杏惠╱台北報導】中國時報 2013/08/2
凱擘、台固媒體2家系統業者、共20家有線電視公司,製發「別被 MOD騙了」、「三立、八大、中天、TVBS、東森、緯來攏看嘸」、「啥米不想看還要繳違約金1800元」等不當比較廣告,昨天分別遭公平會開罰260萬元、120萬元,共處380萬罰鍰。
公平會表示,被處分公司就「三立、八大、中天、TVBS、東森、緯來」等頻道及部分節目內容為比較項目,以彰顯其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被比較對象中華電信,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的比較結果,使中華電信喪失交易機會之虞,已違反效能競爭的原則,有違公平競爭的商業倫理。
公平會指出,MOD用戶中途解約所須補收的裝機費或電路接線費,是依解約日至合約到期日的天數計算,最高補收金額僅1800元,但被處分公司在爭議廣告所宣稱的內容,將使交易相對人誤認在合約期限內解約,均須繳交違約金1800元,恐造成中華電信喪失交易機會。
公平會也提到,被處分公司在用戶申裝有線電視服務時,須繳交裝機費,且該金額在用戶不願收視時,也無法返還。
公平會說,根據資料顯示,凱擘所屬的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占全國總收視戶數比例達20.99%;台固媒體所屬的有線電視系統則占10. 23%,在所屬的有線電視經營區處於獨家或2家經營地位。被處分公司不當比較廣告顯失公平行為,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共處20家有線電視公司共380萬元罰鍰。
廣告不當比較 台固、凱擘重罰38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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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昨(28)日重罰台固、凱擘兩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共380萬元,主因是兩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廣告不當比較,影響中華電信MOD權益。這是公平會首度以廣告不當比較裁罰有限電視系統業者,重罰樹威用意明顯。 台固、凱擘兩家系統業者,占全國有線電視收視戶比重將近三成。去年5月,兩業者趁著倫敦奧運賽事即將來臨,透過海報、文宣與宣傳車,大肆廣告「別被MOD騙了」、「三立、八大等攏看無」、「不想看還要繳違約金1,800元」等語,經中華電信舉發,公平會歷經一年追查、審議,各自裁罰120萬元與260萬元。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表示,雖兩業者違法行為已停止,公平會仍祭出重罰,以維持市場公平交易與競爭秩序。 「廣告不當比較」是指,刻意彰顯自身較優特點,故意忽略競爭對手其他較優項目,使得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的比較結果。 他解釋,中華電信從未宣稱旗下MOD看得到三立、八大等頻道,但台固、凱擘兩業者故意忽視,也忽略MOD擁有其他較優項目。 此外,公平會認為,兩業者在陳述MOD在收取違約金上,是基於自身臆測、主觀陳述比較,均屬顯失公平行為,足以違反交易秩序。 據了解,該起不當比較廣告,是由台固發起製作,同時供應系出同源的旗下其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使用;凱擘則是直接借用該廣告,也透過旗下系統業者對外發送。 【2013/08/29 經濟日報】 |
最後一哩 恐改納匯流法管制
【記者林淑惠╱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13/08/23
眾所矚目的最後一哩議題,NCC不排除從現有的電信法抽離出來、改納入新成立的匯流法予以管制。至於中華電信最後一哩究竟採用功能分離、獨立成立一家公司或事業部門,或者會計分離、以獨立業務,設立獨立會計報表?也將一併做出最後決議。
最後一哩議題不只中華電信戒慎恐懼,據了解,中華電信的競爭業者其實也忐忑不安,因為若納入匯流法,新進業者擔心在匯流法的新架構下,容易出現大者恆大現象,因此,NCC將廣納各界意見後,再做出最後決議。
另外,新版電信法將去蕪存菁進行小修,其中,因應數位匯流所產生的新業務、未來將改納入匯流法,而不合時宜的電信法案也會全面刪除。
據了解,NCC希望9月或10月,就能針對最後一哩究竟是保留在電信法、或改納匯流法管制,做出明確決定。
至於哪些產業或業務將納入匯流三法當中匯流法案裡?NCC明確方向是,電信、網路都可提供視訊服務,或者廣電、網路有關妨害兒少安全內容,往後都會改納匯流法管制。
其次,電信、有線電視互跨服務,以及,電信可以提供各種視訊服務已與有線、廣電電視沒有差別,例如MOD業務,未來也將改納匯流法約束。
最重要的是,這陣子備受爭議的電信法有關網路智財權、著作權也會朝匯流法入法。
被視為未來明星產業的創新、加值應用、內容服務,或者傳輸架構很適合放在匯流法,即便不是作營運層的業務、而只做匯流傳輸層的傳輸公司,不管這家公司只是傳輸語音、視訊還是數據,未來都會改用匯流法管理。
NCC強調,未來的匯流三法,只要是牽涉到使用水平管制,就會放在新的匯流法裡,而電信及廣電三法合併版本則以垂直管制為主。
《社論》匯流三法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時報】工商時報 2013/08/29
面對資訊匯流趨勢銳不可擋,對岸也在全力推動電視、電信與網路「三網融合」,並已在今年初率先完成出版總局與廣電總局,整合成出版廣電總局的新組織架構之刺激下,據報導行政當局也在加快與數位傳播匯流相關法規的檢討、整合工作。目前的初步構想是將現有的廣電三法整合成單一的廣電大法,現有的電信法則繼續存在,但將納入一、二類電信的規範與管理,另外則將制訂匯流法,以納入包括創新、加值應用、內容服務以及傳輸架構等網路新興業務之規範與管理,以形構成一個全新的「匯流三法」體系。
針對行政部門此一分工與整合的立法概念,我們認為基本上是值得肯定與支持的。但由於數位資訊匯流此一產業新型態,牽涉到的範圍極為廣泛,同時在資訊無國界的基本態勢下,先在國內閉門造車搞「匯流三法」,而沒有考慮到其他國家或國際性網路資訊產業,在完成匯流、融合後,將可以更方便的隨時「入島、入戶、入腦」,則不只是立法的時效,本土相關資訊產業國際競爭力的輔導、支持,可能才是決定台灣的泛資通訊產業有沒有明天的檢驗指標。
除了要宏觀的考量資訊產業匯流國際動向之外,就所謂「匯流三法」本身的分工切割與立法重點,我們也覺得仍有進一步釐清定位的必要:
首先,關於擬將現有的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所謂的廣電三法,予以整合成全新的廣電大法,無疑是「匯流三法」中最沒有爭議的部分。事實上現有的廣電三法,最先只有規範對象為無線電視的廣播電視法,上個世紀90年代隨著媒體科技的發展,出現了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的新樣態,主管官署才陸續制訂有廣法與衛廣法。
然而在網路科技的不斷創新發展下,相對於網路新興媒體,不論無線電視、有線電視或衛星電視,其實已經都成為傳統媒體,為這三種不同型態的廣電傳播分別設立三個專法,已經不具現實意義。因此,不只應將廣電三法整併為單一的廣電法,行政當局更應正視的是,面對網路新媒體不斷的擴展匯流,未來傳統的電視媒體型態究竟還有沒有繼續維持生存的空間?否則整合成一個廣電大法,不旋踵可能發現已沒有傳統形態的電視媒體可資規範。
其次,修改現有電信法,包含傳統與新興的一、二類電信,均予納入規範,站在行政主管立場,這也是應有之義。比較有爭議的,則是電信產業傳輸到家戶個人使用者的最後一哩,究竟是維持現狀,繼續由中華電信獨攬,還是應該切割出來為獨立公司,讓所有的公私電信業者,可以在相同的立足點上進行良性競爭,不只利弊互見,而且牽動不小,自然有待討論確認。
同時,這關鍵的最後一哩,在數位匯流的大潮下,無疑更是關鍵中的關鍵。因此到底是留在電信法中,還是改納入新的匯流法中,各方可說見仁見智,亟需博採周諮各方意見,但卻又不能稽延難決,貽誤機先。
至於擬議新制訂的匯流大法,除了應否涵蓋電信線路舖設的最後一哩之外,所有關於網路新媒體的各項新興業務,以及引發的網路新課題,包括網路智財權、著作權、個資保護、網路交易及課稅等相關遊戲規則等,理應分別納入,做恰如其分的管理規範。
然而,新的匯流法,除了要針對網路新興媒體崛起所帶來的各種樣態,給予必要的定位、規範之外,鑑於網路無國界的特性,對本土的網路相關產業如果規範過嚴過細,相對於其他國際競爭對象,等於是自縛手腳,而將把數位匯流所蘊含的龐大機遇拱手讓給國外的競爭者。因此要制訂匯流法,就不能只停留在管制的舊思維,至少在輔導本土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上不能交白卷。
綜而觀之,「匯流三法」攸關相關產業的發展及國家競爭力的消長,不但有必要立法,並且要兼顧時效,以及透過公聽廣泛聽取了解不同資通訊業者的意見想法。惟有兼顧時效,周延、務實,「匯流三法」才可能帶來台灣脫胎換骨的契機。衷心祝願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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